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依據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三條,學生懷孕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三、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則」,學生懷孕受教權益如下:
- 第七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
-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修讀碩、博士學位學生亦適用之。
- 第二十七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舉辦期間,因故無法到考時,經事先或於事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獲准者,得予補考,以一次為限。公假、懷孕期之生理疾症、分娩假、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補考按實際成績給分,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以六十分為基數,超過之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 第三十四條
某一科目缺課節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扣考),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其後續缺課節數不再列入缺課紀錄。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經核准請事(病)假、分娩假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傷病、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重要事故,無法繼續修讀課業時,得申請休學;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休學時,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申請時限最遲應於規定之期末考試前一週提出,並完成休學程序,經核准後,向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並得請領休學證明書。
-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四、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高教深耕計畫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學習支持補助要點」,針對「需經濟協助之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可申請各項輔導機制補助。